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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永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告肃北鑫润泽矿业有限公司、豆怀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永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肃北鑫润泽矿业有限公司,豆怀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617号原告:嘉峪关市永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永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冰,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肃北鑫润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星程大酒店4楼。法定代表人:尤帅,公司总经理。被告:豆怀其,男,系肃北鑫润泽矿业有限公司采购员。原告嘉峪关市永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肃北鑫润泽矿业有限公司、豆怀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嘉峪关市永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永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峪关市永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茹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