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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林与被告白天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林,白天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711号原告:王德林。被告:白天杰。原告王德林与被告白天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德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金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