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林与被告白天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林,白天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711号原告:王德林。被告:白天杰。原告王德林与被告白天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德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金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