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2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何明海与张祖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海,张祖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4执90号申请执行人何明海。被执行人张祖立。申请执行人何明海与被执行人张祖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4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祖立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明海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张祖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明海同意被执行人张祖立于2016年10月24日赔偿何明海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960元,自愿放弃余款24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祖立负担。以上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宗逸审 判 员  韦承尤代理审判员  方继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德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