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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聪英与林志强、柯素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英,林志强,柯素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3138号原告:王聪英,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麟峰,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林志强,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柯素贞,女,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涵江区。原告王聪英诉被告林志强、柯素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王聪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柯素贞的起诉。本院认为,王聪英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聪英撤回对柯素贞的起诉。审判员 周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金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