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执3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兴盛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山水青青美食服务中心,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兴盛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319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山水青青美食服务中心。被执行人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兴盛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执行人北京山水青青美食服务中心依据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之后,我院依然没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培成审判员 胡晓颖审判员 李兴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