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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威海利来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威海利来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公园路。被执行人威海利来皮革有限公司。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的(2011)威环劳仲案字第304号裁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执行款***元交付本院,本院将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江,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威环劳仲案字第304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