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1986号起诉人:潍坊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艳,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0月18日,本院收到潍坊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正乾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上海容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潍坊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起诉人与两被诉人于2013年9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PAO14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2.判令两被诉人连带返还起诉人设计费人民币32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称,2013年9月18日,起诉人与两被诉人签订编号为PAO147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起诉人委托两被诉人设计“青州市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包括修建性规划方案设计、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建筑CAD平立剖面方案、建筑外立面效果方案)完成8-10个,种类及数量满足青州市规划局要求。两被诉人于合同签订当天带走设计资料及文件,起诉人于2013年9月23日交付被诉人上海正乾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第一期设计费32万元,于2013年10月30日交付两被诉人青州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两被诉人以起诉人变更设计条件需要增加设计费为由,要求起诉人与其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双方对此未达成共识,未能签订补充协议。经起诉人数次催告,两被诉人仍未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中约定的义务,并退回起诉人于2015年11月11日通过山东省青州市公证处向两被诉人公证送达的《解除通知书》。起诉人认为两被诉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其有权解除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现该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州市,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潍坊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健审判员 童惠珍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舒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