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行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诸暨市时空之印广告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时空之印广告有限公司,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81行初231号原告诸暨市时空之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王家湖村。法定代表人张持元。委托代理人俞静尧,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1号。法定代表人陈勇,镇长。委托代理人杨汤英,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时空之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起诉有误,与另一广告牌混淆出错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诸暨市时空之印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时空之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时空之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国勇代理审判员 赵晓妤人民陪审员 张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