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加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加县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3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加县,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7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加县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加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黄加县在未取得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一陌生男子处收购“男根宝”、“BLACKDEITY”、“挑战”、“性霸2008”、“万爱可”等性保健品,并在其位于苍南县龙港镇沿河北路306号的性保健品店予以销售。2016年7月30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保健品店内查获“男根宝”二盒(共2粒)、“BLACKDEITY”一瓶(共6粒)、“挑战”一瓶(共10粒)、“性霸2008”二瓶(共20粒)、“万爱可”一瓶(共10粒)。经鉴定,上述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技术服务报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加县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加县曾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进行并罚。被告人黄加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加县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本院(2016)浙0327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宣告缓刑部分,与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前罪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扣减)。二、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保健品“男根宝”二盒(共计2粒)、“BLACKDEITY”一瓶(共计6粒)、“挑战”一瓶(共计10粒)、“性霸2008”二瓶(共计20粒)、“万艾可”一瓶(共计10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