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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曹杰与沈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杰,沈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4445号原告:曹杰。被告:沈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杰诉被告沈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雷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杰撤回对被告沈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曹杰负担。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