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曹杰与沈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杰,沈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4445号原告:曹杰。被告:沈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杰诉被告沈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雷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杰撤回对被告沈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曹杰负担。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