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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7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7031相城区元和顶一下食品商行与蓝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城区元和顶一下食品商行,蓝剑华,相城区元和顶一下食品商行,蓝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7031号原告:相城区元和顶一下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元街***号*楼。经营者:朱再红,业主。被告:蓝剑华,男,1983年9月24日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相城区元和顶一下食品商行与被告蓝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城区元和顶一下食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