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1844号原告:姚某某。被告:詹某某。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