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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1844号原告:姚某某。被告:詹某某。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