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海春诉被告吴庆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春,吴庆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486号原告:于海春,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吴庆灵,男,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春诉被告吴庆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洪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