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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阳宇与被执行人蒋新喜、李晓珍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湘法执字第0046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欧阳宇与被执行人蒋新喜、李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3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新喜、李晓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欧阳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蒋新喜、李晓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由于被执行人蒋新喜、李晓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2015年1月18日委托评估被执行人蒋新喜、李晓珍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金龙花园11栋XXX号房产,2016年5月31日委托拍卖被执行人蒋新喜、李晓珍的房产,于2016年8月10日以232369.6元拍卖成交,并于2016年8月26日交付申请执行人欧阳宇17万元(本金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2015)湘法执执字第00460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欧阳宇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50元已由被执行人蒋新喜、李晓珍交纳(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执执字第0046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