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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8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亚与叶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叶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8492号原告:李亚,男,汉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杨新宽,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颖,女,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与被告叶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亚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李亚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