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寿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孝福与葛树全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福,葛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寿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陈孝福,男,1951年7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执行人:葛树全,男,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陈孝福诉被执行人葛树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的(2010)寿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寿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