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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6086号原告:乔某某,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刘某某,男,约49岁,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新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