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6086号原告:乔某某,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刘某某,男,约49岁,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新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