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9907、9909、9911、9915、9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02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外桃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外桃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9849-9851、9853-9856、9858-9859、9861-9863、9866-9872、9874、9875、9879-9881、9883-9886、9889、9890、9892-9895、9897、9898、9901-9903、9907、9909、9911、9915、9916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09402962-0。法定代表人梁茵宁。委托代理人XX超,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骏,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世外桃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51506140。法定代表人李银海。委托代理人龙国球,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世外桃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四十四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超、被告委托代理人龙国球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转让依法取得《烛光里的妈妈》等44首音乐电视作品完整著作权,是该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解和诉讼。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上述《烛光里的妈妈》等44首音乐电视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经原告多方告知和交涉,被告拒绝与原告整体解决著作权许可使用问题。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他人音乐电视作品并进行营利性放映,且未支付使用费,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每案5,000元;3、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每案人民币4,18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每案人民币9,180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等规定,原告不是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二、被告已经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了曲库的版权使用��,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原告不享有涉案音乐电视歌曲的著作权,涉案音乐是中央电视台《东西南北中》、《东方时空》栏目或第三方摄制的内容,原告提供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歌》系列光盘、证据和被告提交的其他光盘相互印证了涉案音乐电视歌曲系由中央电视台或第三方摄制,因此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不是原始权人,无权转让涉案歌曲;四、中山市凤翔公证处无权对位于深圳的被告经营场所进行公证取证,公证的申请人中山市威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公证事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公证申请人,因此原告提供的保全内容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合法出版物VCD光碟《中国音乐电视金曲(壹)(贰)(伍)(陆)》系由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由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该音乐专辑收录了涉案44首MV歌曲:《烛光里的妈妈》、《中华民谣》、《中国大舞台》、《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月满西楼》、《月亮走我也走》、《游子吟》、《一封家书》、《摇太阳》、《信天游》、《笑脸》、《纤夫的爱》、《我祈祷》、《我爱你中国》、《我爱你塞北的雪》、《万事如意》、《驼铃》、《吐鲁番的葡萄熟了》、《童年的小摇车》、《天不下雨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太阳岛》、《思念》、《说句心里话》、《少年壮志不言愁》、《情哥去南方》、《前门情思大碗茶》、《牡丹之歌》、《梦里水乡》、《妈妈的吻》、《军港之夜》、《九月九的酒》、《今夜难眠》、《今天是你的生日》、《今个儿高兴》、《寂寞让我如此美丽》、《黄土高坡》、《好人一生���安》、《故乡情》、《风雨兼程》、《大海啊故乡》、《春天的故事》、《长城长》、《爱的奉献》、《走四方》。1997年6月16日,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全部录音录像节目版权(包括全部音像节目介质的录音带、CD、LD、VCD、DVD及版权节目等)全权独家转让给其子公司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全权所有,三方已完成全部交接手续。2014年5月1日,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与原告签订授权书,约定由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将其所有的171首视听作品合法有效的著作权权利授予原告进行运营及维权,授权范围为中国地区,授权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14年6月5日,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将权利授权方式由专属独家授权改为转让给原告,转让后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不再以自己名义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已经转让给原告的权利;2、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特别声明从未加入任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让给原告的权利皆为自己可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无需任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管。2014年6月10日,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与原告签订补充变更协议书,约定补充更正协议内容,确认将2014年5月1日签署的《授权书》中授权权利所包含的所有著作权权利及其邻接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自2014年6月5日起,原告为2014年5月1日签订授权书所包含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的所有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保护。根据(2015)粤中凤翔第1191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6月10日,中山市威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远坚向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相关KTV经营场所经营中的侵权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5年6月11日,公证员植才坚和公证处公证人员何志文以及郭远坚一起来到深圳市宝安区一标识有“嘉熙业广场”、“世外桃源音乐会所量贩式KTV”字样的建筑物,公证人员随同郭远坚一起进入该建筑物六楼一标识有“世外桃源音乐会所”字样的大堂,到达“602”的房间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人员首先对郭远坚携带的摄像机硬盘内存状况进行了检查,���认清空状态。随后,参加人员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查找、选取、一次播放了包含涉案44首歌曲在内的147首歌曲。郭远坚操作摄像机对上述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参加人员取得该营业场所出具的加盖有发票号33411XX-33411458、27XXX230、1816XX4、181XXX81《广东省深圳市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10张、银行签购单1张、结算单1张、价目卡1张及名片1张。上述发票、银行签购单、结算单、价目卡及名片的复印件附于公证书后,原件保存于申请人处。经当庭拆封(2015)粤中凤翔第1191号《公证书》所附证物袋,内有一张光盘,经比对,现场摄录的涉案44首歌曲的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相同。另查明,2015年5月19日,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具版权���明:证明其公司出版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系列专辑和《春天的故事》VCD、LD、DVD版权属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11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55号生效民事一审判决书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定。2015年12月7日,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又出具《更正声明》,声明其公司不是诉争专辑的著作权人,否认上述证明内容。此外,贵州四达音像公司的工商信息(打印件)显示其于1996年9月成立,现已被吊销。原告提供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壹)(贰)》二张专辑的出版时间是1995年。1993年11月8日《西南工商报》刊登了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记载贵州四达音像公司的登记信息:企业法人名称为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住所贵阳市遵义路270号,法定代表人杨俊,经济性质集体,注册资金45万元,经营范围主营音像制品二级批发:家电、音响设备、摄录像器材、现代办公用品、电子计算机、复印设备,兼营日用百货、服装、家电及摄录像音响设备维修,经营方式批零兼营、服务,注册号21442602。该查证记录还显示,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已经贵州省新闻出版局音像出版发行管理处核查,需参加该局2014年年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版物《中国音乐电视金曲(壹)(贰)(伍)(陆)》、工商信息、《西南工商报》、查证记录、相关《公证书》及所附资料、(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据本案原告提交的该合法出版物的署名���相关证据,可以确认《中国音乐电视金曲(壹)(贰)(伍)(陆)》的版权人系贵州四达音像公司。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将其拥有的版权依法转让给其分公司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取得上述权利后,继而将权利转让给原告,该一系列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享有《烛光里的妈妈》等44首涉案MTV歌曲的相关版权。原告作为权利人,得以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在卡拉OK经营行业行使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等权利,并得以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据本案原告提交的该合法出版物的署名及相关证���,可以确认《中国音乐电视金曲(壹)(贰)(伍)(陆)》的版权人系贵州四达音像公司。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诉争专辑的权利人已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了原告。被告庭审时提交的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具的否定其之前所做证明的更正声明以及相关光盘,不足以解释及推翻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在诉争专辑上作为版权所有人署名的基本事实。虽然贵州四达音像公司的登记成立时间在1996年,迟于部分涉案专辑的形成时间,但1993年11月8日,《西南工商报》已经登记了贵州四达音像公司的经营信息。且原告提交的1994年的查证记录显示,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已经贵州省新闻出版局音像出版发行管理处核查,需参加该局2014年年审,说明当时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已处于经营状态。因此对于被告提出的部分诉争专辑的出版时间早于公司成立时间、��告的权属光盘缺乏合法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将其拥有的版权依法转让给其分公司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取得上述权利后,再将权利转让给原告,该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享有音乐专辑《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壹)(贰)(伍)(陆)》中收录的《烛光里的妈妈》等44首涉案MTV歌曲的相关版权,原告作为权利人,得以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在卡拉OK经营行业行使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等权利,并得以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原告未加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案专辑也未委托音著协集体管理,被告仍应当就其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于其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版权费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公证处的地域管辖和申请人的身份对公证行为的客观性并没有影响,在没有证据证明公证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并足以影响公证行为中立性、客观性的情况下,公证行为是否违反地域管辖规定并不影响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本院对此不作审查。因此,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该公证书的合法性及所记载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深圳市世外桃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包房内通过视频点播系统为公众提供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播放,侵犯了原告对该制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MTV制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制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使用涉案制品的大致持续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为每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合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世外桃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烛光里的妈妈》、《中华民谣》、《中国大舞台》、《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月满西楼》、《月亮走我也走》、《游子吟》、《一封家书》、《摇太阳》、《信天游》、《笑脸》、《纤夫的爱》、《我祈祷》、《我爱你中国》、《我爱你塞北的雪》、《万事如意》、《驼铃》、《吐鲁番的葡萄熟了》、《童年的小摇车》、《天不下雨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太阳岛》、《思念》、《说句心里话》、《少年壮志不言愁》、《情哥去南方》、《前门情思大碗茶》、《牡丹之歌》、《梦里水乡》、《妈妈的吻》、《军港之夜》、《九月九的酒》、《今夜难眠》、《今天是你的生日》、《今个儿高兴》、《寂寞让我如此美丽》、��黄土高坡》、《好人一生平安》、《故乡情》、《风雨兼程》、《大海啊故乡》、《春天的故事》、《长城长》、《爱的奉献》、《走四方》44首录音录像制品的侵权行为;二、被告深圳市世外桃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5,2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200元,由被告深圳市世外桃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燕 华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立(兼)书 记 员 孟 祥 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