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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礼根与刘水、林继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礼根,刘水,林继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民初2608号原告:黄礼根,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旺,潜山县王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水,农民。被告:林继根,农民。原告黄礼根与被告刘水、林继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礼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水、林继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礼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诉讼中,黄礼根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刘水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判令被告林继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5日,刘水因业务需要向黄礼根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月利率40‰,两个月内付清。林继根在该借据上签字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经黄礼根多次催讨,刘水、林继根均未还款。故黄礼根诉诸法院,请求判决刘水立即清偿上述借款5万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林继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水、林继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5日,刘水因业务需要向黄礼根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月利率40‰,2015年2月4日前付清。林继根在该借据上签字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黄礼根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借款支付到刘水的个人账户。到期后,经黄礼根多次催讨,刘水一直拖欠未付,林继根亦未履行代偿债务的责任,以至成讼。本院认为:刘水立据向黄礼根借款5万元,双方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借款逾期后,经黄礼根多次催讨,刘水未向黄礼根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黄礼根与刘水之间约定逾期按月利率40‰的标准支付利息,现主张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林继根在该借据上签字担保,并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现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持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礼根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被告林继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黄礼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水、林继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华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