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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308号钟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罗某某,男,四川省达州县人,汉族。本院受理钟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7月21日所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罗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钟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1136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下余36380元(其中诉讼费2538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交纳执行费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吴斯平执行员 纪晓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