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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建新与关孔月、陈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新,关孔月,陈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577号原告:黄建新,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陈振美,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孔月,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建英,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黄建新与被告关孔月、陈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黄建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关孔月、陈建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建新申请撤回关孔月、陈建英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计1210.5元,由黄建新负担。审判员  陈天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