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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王赛与全仁华、王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赛,全仁华,王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王赛,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会计,现住瓦房店。被执行人:全仁华,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树云,女,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王赛与全仁华、王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仁华、王树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成审判员 矫日波审判员 董仕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