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9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郭霞惠与芦山县大川镇柏林电站、芦山县柏林二级电站、雍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霞惠,芦山县大川镇柏林电站,芦山县柏林二级电站,雍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601号申请执行人郭霞惠。被执行人芦山县大川镇柏林电站。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大川镇三汇村。负责人雍国祥。被执行人芦山县柏林二级电站。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大川镇金台村*组。负责人雍国祥。被执行人雍国祥。关于申请执行人郭霞惠申请执行芦山县大川镇柏林电站、芦山县柏林二级电站、雍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292万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山县大川镇柏林电站、芦山县柏林二级电站、雍国祥的房产、存款、土地、车辆、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芦山县大川镇柏林电站、芦山县柏林二级电站已被芦山县人民法院查封,正在拍卖中,本案申请人本案已申请参与财产分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志强审 判 员  唐 鑫代理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