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叶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021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叶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谢萍瑛审 判 员 李义斌人民陪审员 陈 政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