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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叶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021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叶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谢萍瑛审 判 员  李义斌人民陪审员  陈 政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