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石家庄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石家庄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4108号原告:孙某某,男,1978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陈某某,男,1950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现住石家庄市。负责人:刘某,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石家庄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磊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