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建梅与张虎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梅,张虎平,李曌楼,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梅被执行人张虎平被执行人李曌楼被执行人杨波申请执行人张建梅与被执行人张虎平、李曌楼、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梅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3年12月3日起之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4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建梅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