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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辖终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1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董国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负责人:刘子强,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4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上诉称,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03年4月2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甲方)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办公用房互换及广告位使用协议》,约定乙方将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某营业厅交付甲方使用;甲方将上述地址一楼西头办公室交付乙方使用。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房并赔偿损失。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在济南市市中区,该地址属原审法院辖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