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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6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俞荣珍、罗福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荣珍,罗福林,罗雅胤,吴江市福鼎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苏州亿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荣珍。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福林,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社区平安村(16)南转湾**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雅胤。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福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敬业路。法定代表人:俞荣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主要负责人:陈刚,该行行长。原审被告:苏州亿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社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春华。上诉人俞荣珍、罗福林、罗雅胤、吴江市福鼎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及原审被告苏州亿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荣珍、罗福林、罗雅胤、吴江市福鼎纺织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俞荣珍、罗福林、罗雅胤、吴江市福鼎纺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俞荣珍、罗福林、罗雅胤、吴江市福鼎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