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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倪欢、洪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欢,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倪欢,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洪辉,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倪欢与被执行人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欢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辉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洪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倪欢以被执行人洪辉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倪欢以被执行人洪辉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2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