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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7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施瑾、邵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施瑾,邵永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132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183号德智和大厦裙楼1-2层及北幢16-17层。主要负责人:金一民,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该分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施瑾,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邵永清,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军,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施瑾、邵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计2177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