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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翟玉芹与郑州市管城区熙枫阁时尚中西融合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玉芹,郑州市管城区熙枫阁时尚中西融合餐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381号原告:翟玉芹,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熙枫阁时尚中西融合餐厅,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202号1号楼1单元12层。负责人:刘若晨。原告翟玉芹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熙枫阁时尚中西融合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翟玉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翟玉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玉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玉芹负担。审判员  贾海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