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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结梅与梁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结梅,梁锦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731号原告:吴结梅,女,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被告:梁锦群,男,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林素贞,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焯胜,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吴结梅诉被告梁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吴结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结梅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吴结梅负担。审判员  丘国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