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结梅与梁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结梅,梁锦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731号原告:吴结梅,女,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被告:梁锦群,男,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林素贞,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焯胜,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吴结梅诉被告梁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吴结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结梅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吴结梅负担。审判员 丘国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