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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赛兰与孙洪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赛兰,孙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刘赛兰,女,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孙洪林,男,汉族,住本县。刘赛兰申请孙洪林离姻后财产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洪林向申请人刘赛兰达成和解并自觉履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