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2民初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尹卢萍与朱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卢萍,朱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第6012号原告:尹卢萍,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朱永明,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卢萍与被告朱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卢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卢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