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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66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冯敏辉与商春莲、孙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敏辉,商春莲,孙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6658号之二原告冯敏辉。委托代理人张雨岚,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春莲。被告孙泽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敏辉诉被告商春莲、孙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敏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敏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敏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50元,保全费860元,共计1810元,由原告冯敏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