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66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冯敏辉与商春莲、孙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敏辉,商春莲,孙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6658号之二原告冯敏辉。委托代理人张雨岚,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春莲。被告孙泽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敏辉诉被告商春莲、孙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敏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敏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敏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50元,保全费860元,共计1810元,由原告冯敏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