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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诉被告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2民初2654号原告: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汝绅,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某某。原告孟某诉被告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债务2万元;2.本案诉讼费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1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拒绝还款。现原告下落不明,为了维护原告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未至庭,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未提出质证意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孟某与被告管某某原先是合作伙伴,2011年12月1日,被告管某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至今被告未予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孟某要求被告管某某偿还借款,有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孟某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XXX;账号XXX;收款单位:XXX。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宝华代理审判员  樊丙召人民陪审员  吴本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晓梦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