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4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5民初4054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朱某,居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婚后,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不上班,不挣钱,沉迷于游戏厅、赌博、女色等恶习。双方于2016年4月因一点争执,被告在原告工作处殴打原告,后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期间,被告多次去原告家、原告工作单位骚扰、威胁原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有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朱某辩称:1、原、被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今年4月双方发生争吵,事后我多次向原告诚恳道歉,不存在原告所称的骚扰、威胁。2、原告称被告沉迷赌博、女色,均与事实不符。3、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1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4月,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到娘家生活。分居期间,原、被告仍然产生纠纷,经建湖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开发区派出所出警处理。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某提交的结婚证、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摒弃隔阂,增进信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