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860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静文与南京诚聚百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文,南京诚聚百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1098号原告:张静文,女,汉族,1983年10月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流,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诚聚百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定代表人:程华栋。原告张静文与被告南京诚聚百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张静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静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静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代理审判员  邢 芳人民陪审员  郭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溪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