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4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家青与李明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青,李明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4044号原告:黄家青,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小辉,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华,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黄家青与被告李明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家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