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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2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袁家珍与陈树林、薛书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家珍,陈树林,薛书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054号之一原告:袁家珍,女,195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陈树林,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薛书根,男,199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家珍诉被告陈树林、薛书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袁家珍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家珍负担。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潘万才人民陪审员  过瑾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丁燕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