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韶曲法执字第79号恢1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卢雨林与张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雨林,张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韶曲法执字第79号恢1申请执行人:卢雨林,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张燕萍,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受理卢雨林申请执行张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06)韶曲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燕萍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燕萍在中国邮政储蓄���行韶关市马坝营业所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若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手续;若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效力消灭。审判员 郑胜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世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