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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6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楼玉香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楼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6656号罪犯楼玉香,女,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阳市人,文盲,住浙江省富阳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浙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楼玉香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0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月丹、代理检察员方欣玲,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警官庞佳佳、姜元俊出庭执行职务,罪犯楼玉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一个月。庭审中,罪犯楼玉香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楼玉香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楼玉香已符合减刑条件,但建议综合考虑各因素严格掌握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另查明,该犯曾履行财产刑40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楼玉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尚有巨额财产性义务未执行,社会危害性大,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楼玉香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华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