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永信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永信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939号申请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安缆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滕学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漯河永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韩庄村。法定代表人:亢智国,职务不详。原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漯河永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漯河永信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漯河永信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芬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人民陪审员 车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凯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