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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徐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7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大道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84301207U。负责人:魏利民,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华阳村,组织机构代码:75806061-3。法定代表人:徐顺兴。被执行人: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8884-1。法定代表人:何世祥。被执行人:徐顺兴,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徐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浙06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徐顺兴在(2016)浙06执7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徐顺兴银行存款或提取、扣留其收入36405468.8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