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庞锐峰与吴海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锐峰,吴海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349号原告庞锐峰,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吴海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锐峰诉被告吴海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海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锐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古思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