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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四川欣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凯斯盾后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欣泽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凯斯盾后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欣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59705620F。法定代表人:江德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小平,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凯斯盾后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紫薇街4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84156080X。法定代表人:任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作出的(2016)川0922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凯斯盾后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射洪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凯斯盾后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射洪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凯斯盾后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射洪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4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