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莹辉危险驾驶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64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男,1976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30日2时15分许,被告人陈×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西直门桥时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冀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