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彭永涛与武汉金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涛,武汉金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1民初4813号原告:彭永涛,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金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A栋1楼113室。法定代表人:谢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东,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彭永涛与被告武汉金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陈红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永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峰与被告金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永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水电费等139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彭永涛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武汉市合家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介绍,将位于洪山区书城路北港教师小区b栋243号房屋(面积86平方米)出租给被告金华公司使用,并与其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租期限及交租方式以及因租赁房产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的支付。按照约定被告金华公司支付了首期租金6900元,后将房屋钥匙换锁。2016年7月5日在支付第二季度租金时一直拖延,同时拖欠水、电费,天然气费等。为此,原告彭永涛向被告金华公司发律师函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金华公司置之不理。被告金华公司辩称:不存在拖欠房租及违约的事实,水电费已交付完毕。本院认为:2016年4月14日原、被告经武汉市合家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月租金2300元,付款方式季付,租房押金2300元,被告金华公司首次租金应于2016年4月25日前付清,每次房屋租金付款时间需提前十天。租赁期间,被告金华公司已支付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的租金6900元,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1月14日的租金13800元尚未支付。审理中,原告彭永涛承认被告金华公司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190元已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金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彭永涛支付房屋租金13800元;二、驳回原告彭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武汉金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方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