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81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姚洪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洪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81刑初48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洪伟,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善县莲峰镇,现住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洪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6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姚洪伟驾驶云A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沿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昆钢建设路行驶,后在其右转驶入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昆钢广场路过程中,所驾车驶出广场路北侧路段外冲上人行道,被告人姚洪伟所驾车辆车前保险杠外罩右侧、牌照板右侧及发动机舱盖右侧与在人行道内由东向西行走的被害人严某某、苏某某相撞擦,致使被害人严某某、苏某某受伤,后被害人严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严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被害人苏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姚洪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严某某、苏某某不承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洪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姚洪伟有犯罪前科,公诉机关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洪伟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洪伟有期徒刑一至二年。被告人姚洪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姚洪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姚洪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其姑父扬升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被告人姚洪伟随救护车送被害人严某某、苏某某到云南省昆钢医院抢救,其姑父在现场等待处理。后民警到医院将被告人姚洪伟抓获。案发后,被害人一方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已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床)鉴字第AN17号鉴定意见书、交科所司鉴中心[2016]车鉴字第10-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化)检字第J108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痕迹)鉴字第47号车体痕迹检验意见书、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尸表)鉴字第A14号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6)云0181民初1368、1369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洪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姚洪伟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洪伟案发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由其亲属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相应的量刑情节,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洪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声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