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景鹏与刘维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景鹏,刘维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马景鹏被执行人:刘维书本院执行的马景鹏与刘维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刘维书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景鹏借款46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15元,执行费59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流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全喜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张胜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兴刚 来源: